政策制度
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十部委《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2号)和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卫监督发〔2016〕40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患者提供专项救治救助。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保障全民健康为宗旨,本着“精准识别、动态调整”的原则,坚持分类施策、分步推进、量力而行,对符合救治救助条件的尘肺病患者,通过系统规范诊治和精准扶助,改善患者临床症状,提高生活质量,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尘肺病患者,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救治救助对象及程序
(一)救治救助对象。
救治救助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经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或职业病鉴定机构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以下简称“尘肺病患者”)。
(二)救治救助程序。
救治救助对象中,凡用人单位还存在的尘肺病患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之后,对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尘肺病患者,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各区县民政部门依法进行医疗和生活等方面救助。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尘肺病患者,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相应待遇。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患者,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优惠待遇。
三、加强医疗救治
(一)将尘肺病纳入大病救治范围。
将尘肺病纳入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并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特困人群的尘肺病患者纳入救治对象,降低患者实际自付费用,力争将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尘肺患者大病住院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比例控制在10%以内。
(二)规范尘肺病诊疗。
尘肺病患者可到具备职业病诊疗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医疗卫生机构收治入院的尘肺病患者,必须具备住院指征,要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发布的《重庆市尘肺病救治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2018版)》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项目收费标准、《重庆市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根据患者病情认真制定诊疗方案,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给患者提供规范、优质的医疗服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
对尘肺病等职业病诊治能力较弱的区县,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市级医疗专家组进行技术帮扶,定期巡诊,提高其医疗救治能力。在尘肺病患者较为集中的乡镇(街道),探索设立尘肺病康复点,为尘肺病患者提供药物治疗、吸氧等基础医疗服务。
(三)实施单病种费用控制。
对单纯尘肺病、尘肺病合并社区获得性肺炎、尘肺病合并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尘肺病合并初治菌阳肺结核、尘肺病合并初治菌阴肺结核等5种类型进行规范治疗,实行单病种管理和单病种包干总额费用控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确定。
四、加强专项救助
(一)设立职业病基本医疗救治救助资金。
各区县政府建立完善职业病基本医疗救治救助机制,职业病患者住院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比例未控制在10%以内的区县,应设立职业病基本医疗救治救助资金,对职业病患者的救治救助给予保障,救治救助方案和标准,由各区县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制定。
(二)建立健全救助措施。
一是加强用药保障。市人力社保局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列入各类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减轻患者药费负担,保障尘肺病人治疗用药。
二是完善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患者,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和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救助。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尘肺病患者购买“精准脱贫保”,由设立的职业病基本医疗救治救助资金为尘肺病贫困人群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三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患者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保障范围实施生活救助。
四是加强尘肺慈善救助。积极号召慈善组织关注尘肺病患者群体,筹集尘肺慈善救助资金,为生活困难的II期、III期尘肺病患者配备家用吸氧机等辅助设备,提高生活质量。
五、组织管理
(一)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筹集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政府补助资金,并通过转移支付对职业病救治救助任务重、财力薄弱的区县给予支持。各区县财政应建立和完善职业病基本医疗救治救助机制,相关支出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设立职业病基本医疗救治救助资金的区县,财政部门要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二)市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患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尘肺病患者遭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三)市人力社保局:加强组织协调,按国家统一部署和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列入各类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落实尘肺病患者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引导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加强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专科能力建设,制定尘肺病临床路径诊疗规范,规范尘肺病救治,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将尘肺病纳入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加强尘肺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监测和防治宣传工作。
(五)市扶贫办:指导区县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患者纳入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运用健康扶贫医疗基金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尘肺病患者实施救助,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尘肺病患者购买“精准脱贫保”。
(六)市物价局:负责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尘肺病的单病种收费标准。
(七)市总工会: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参与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
(八)各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重庆市尘肺病救治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2018版)》开展诊疗工作,禁止收治没有住院指征的患者,杜绝不合理费用发生。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每例符合条件的患者的诊断结果、检验检查凭证、病历、医嘱、病程记录、处方、费用清单等病案资料,以备查验。
(九)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区县按照本方案开展尘肺病患者基本医疗救治救助工作,制定辖区内的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救治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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